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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住址證明

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有關文件上亦必須附有選民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與選民身分證所載的姓名及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

  1.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 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5.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選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6.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7. 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如選民未能提交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他/她亦可提交以下文件作為住址證明:
  1. 附有選民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選民簽署作實確認在上述地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選民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有關同住者聲明書可按此下載(在新窗口中打開);或

  2. 選民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有關宣誓聲明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辦理。有關聲明樣本可按此下載(在新窗口中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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