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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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反對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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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及反對(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民)

根據相關選舉法例,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和取消登記名單發表後,任何人如被列入取消登記名單內,可按法定程序就他/她有權登記為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民提出申索。另外,任何人如認為某名已登記為選民的人無資格登記或不當地如此登記,亦可以按程序就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的記項提出反對。

選舉登記主任會按法例要求於2025年8月29日或之前向審裁官送遞通知書以便安排公開聆訊。


審裁官接獲申索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後,會盡快訂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聆訊。聆訊(包括覆核聆訊(如適用))會於2025年9月11日或之前舉行。審裁官訂立的聆訊時間表如下:

申索個案聆訊表

反對個案聆訊表

選舉登記主任會就審裁官之裁決在下一份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內改正、加入或刪除有關記項。


上訴(團體選民/投票人適用)

團體選民/投票人可針對選舉登記主任不將其所作出的獲授權代表的更換或代替進行登記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親身把以下填妥的上訴通知書送遞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

上訴通知書

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詳情見有關說明)

有關當然委員登記上訴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