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反對及上訴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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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及反對(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民/投票人)
2026年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已於2026年8月1日發表。
根據相關選舉法例,任何人如已提出登記為選民/投票人但其個人詳情或有關詳情並無記錄在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內,或選舉登記主任拒絕將其委任的人登記為獲授權代表,或其個人詳情或有關詳情已列入取消登記名單內,或對在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內所載其詳情有任何申索,可在法定限期8月25日或之前親自到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提出申索。另外,任何人如認為某名已登記的人無資格登記為選民、投票人或獲授權代表,或無資格在記錄該人的個人詳情或有關詳情的部分內登記,或某名已登記為獲授權代表的人不當地如此登記,亦可在上述限期前親自到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提出反對。
申索者或反對者須於2026年8月1日至8月25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的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的通常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下午6時),親身把填妥的申索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送達選舉登記主任在以下地址的辦事處: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選舉事務處;或
- 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一期渣打銀行中心29樓選舉事務處。
| 個人選民/投票人 — 申索通知書 |
| 團體選民/投票人 — 申索通知書 |
| 地方選區 — 反對通知書 |
| 功能界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 反對通知書 |
選舉登記主任會按法例要求於2026年8月29日或之前向審裁官送遞通知書以便安排公開聆訊。
審裁官接獲申索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後,會盡快訂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聆訊。聆訊(包括覆核聆訊(如適用))會於2026年9月11日或之前舉行。審裁官訂立的聆訊時間表如下:
選舉登記主任會根據審裁官之裁決,在下一份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正式選民/投票人登記冊內改正、加入或刪除有關記項。
上訴(團體選民/投票人適用)
團體選民/投票人可針對選舉登記主任不將其所作出的獲授權代表的更換或代替進行登記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親身把以下填妥的上訴通知書送遞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
| 上訴通知書 |
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詳情見有關說明)
| 有關當然委員登記上訴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