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可接受的住址證明

在處理選民登記申請時,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以申請表格送抵選舉事務處的日期計算)附有發出日期、發函機構名稱、申請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分別與申請人身份證所載的姓名及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的證明文件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1.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 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5.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申請人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6.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印花稅)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7. 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述有效的住址證明,亦可考慮以下方法:

  1. 申請人可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有關法定聲明樣本可按此下載;或
  2. 申請人提供附有其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簽署確認在上述地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申請人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有關聲明書樣本可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