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反对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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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及反对(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选民)
根据相关选举法例,在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和取消登记名单发表后,任何人如被列入取消登记名单内,可按法定程序就他/她有权登记为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选民提出申索。另外,任何人如认为某名已登记为选民的人无资格登记或不当地如此登记,亦可以按程序就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的记项提出反对。
选举登记主任会按法例要求于2025年8月29日或之前向审裁官送递通知书以便安排公开聆讯。
审裁官接获申索通知书或反对通知书后,会尽快订定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聆讯。聆讯(包括复核聆讯(如适用))会于2025年9月11日或之前举行。审裁官订立的聆讯时间表如下:
选举登记主任会就审裁官之裁决在下一份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内改正、加入或删除有关记项。
上诉(团体选民/投票人适用)
团体选民/投票人可针对选举登记主任不将其所作出的获授权代表的更换或代替进行登记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亲身把以下填妥的上诉通知书送递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
上诉通知书 |
就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登记而提出的上诉 (详情见有关说明)
有关当然委员登记上诉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