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團體投票人

合資格團體

欲查閱個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登記資格詳情,請按下列按鈕:


第一界別

工業界(第一)
工業界(第二)
紡織及製衣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商界(第三)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保險界
地產及建造界
航運交通界
進出口界
旅遊界
酒店界
飲食界
批發及零售界
香港僱主聯合會
中小企業界

第二界別

科技創新界
工程界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會計界
法律界
教育界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中醫界
社會福利界

第三界別

漁農界
勞工界
基層社團
同鄉社團

登記方法


申請登記的資格

你的團體*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團體投票人:

  1. 你的團體符合有關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登記資格(欲知登記資格詳情,請參閱上述合資格團體的部份);
  2. 你的團體必須由管治單位委任獲授權代表以在選舉中投下你的團體的選票;及
  3. 你的團體沒有喪失登記為投票人的資格(你可按此參閱有關喪失登記資格的說明)。

* “團體”指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亦包括商號或透過共同有關利益而互相聯結的一組人士(可包括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


委任獲授權代表

  1. 獲授權代表的資格
    被委任的獲授權代表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申請作如此登記(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
    2. 與申請登記的團體有密切聯繫,例如獲授權代表是申請團體的成員、會員、合夥人、高級人員、人員或僱員;及
    3. 你沒有喪失登記為獲授權代表的資格(你可按此參閱有關喪失登記資格的說明)。
  2. 委任獲授權代表的限制
    團體投票人的獲授權代表沒有資格被委任為另一團體投票人的獲授權代表。獲授權代表必須由團體的管治單位委任。

    [附註:如果獲授權代表符合資格登記為另一界別分組的個人投票人,他可申請作如此登記。]

更換獲授權代表


喪失登記資格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資格登記為獲授權代表:
    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或
    2. 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2. 任何團體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資格登記為團體投票人:
    1. 根據《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權或豁免的領館;或
    2. 《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第2條適用的組織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第2條界定的國際組織;或
    3.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論是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的部門或機關的團體。
  3. 就第(2)(c)項而言,團體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視為某地方的政府的部門或機關-
    1. 該團體的管理層由該政府委任,並向該政府負責;
    2. 該團體的主要職能是增進該地方的利益;及
    3. 該團體是非牟利的。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資料用途
你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你所夾附的證明文件(如適用),會被選舉事務處作與選民登記及選舉有關的用途。你在申請表格提供個人及其他資料純屬自願。然而,如你未能提供足夠及正確的資料,選舉事務處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登記申請。
如有需要,選舉登記主任在擬備投票人登記冊時可要求任何訂明團體及/或公共主管當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協會等)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作核對之用。如選舉登記主任決定你有資格登記為選民/投票人,你在表格提供的姓名會列入投票人登記冊,供市民查閱。

資料轉介
你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選舉事務處提供給其他獲授權部門/組織/人士,按有關條例及/或附屬法例用作選民登記、選舉及所有相關的用途。

索閱個人資料
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資料,請以書面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而將在此表格內填報的個人資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選舉通訊語言選擇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均會以中、英雙語與選民通訊。你的語言選擇是為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該部分,本處會假設你選擇以中文通訊。


註:以上內容只作一般參考。如需更詳盡資料,請查閱《立法會條例》(第 542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 章)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有關法例可在互聯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書店網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