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

個人投票人

合資格人士

欲查閱個別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登記資格詳情,請按下列按鈕:


第四界別

鄉議局
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第五界別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

登記方法


申請登記的資格

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個人投票人:

  1. 你符合有關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登記資格(欲知登記資格詳情,請參閱上述合資格人士的部份);
  2. 你必須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符合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申請作出如此登記(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及
  3. 你沒有喪失登記為投票人的資格(你可按此參閱有關喪失登記資格的說明)。

注意事項

如你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鄉議局界別分組及其他界別分組,你則只能登記在鄉議局界別分組,而不能登記在其他界別分組。

如你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別分組及其他界別分組(鄉議局界別分組除外),你則只能登記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別分組,而不能登記在其他界別分組。

如你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界別分組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界別分組及其他界別分組(鄉議局及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別分組除外),你則只能登記在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界別分組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界別分組,而不能登記在其他界別分組。


喪失登記資格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資格登記為個人投票人:

  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或
  2. 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資料用途
你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你所夾附的證明文件(如適用),會被選舉事務處作與選民登記及選舉有關的用途。你在申請表格提供個人及其他資料純屬自願。然而,如你未能提供足夠及正確的資料,選舉事務處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登記申請。
如有需要,選舉登記主任在擬備投票人登記冊時可要求任何訂明團體及/或公共主管當局(包括但不限於入境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協會等)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作核對之用。如選舉登記主任決定你有資格登記為選民/投票人,你在表格提供的姓名會列入投票人登記冊,供市民查閱。

資料轉介
你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選舉事務處提供給其他獲授權部門/組織/人士,按有關條例及/或附屬法例用作選民登記、選舉及所有相關的用途。

索閱個人資料
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資料,請以書面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而將在此表格內填報的個人資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選舉通訊語言選擇

一般情況下,選舉事務處均會以中、英雙語與選民通訊。你的語言選擇是為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能以你所選擇的語言與你通訊。如果你不填寫該部分,本處會假設你選擇以中文通訊。


註:以上內容只作一般參考。如需更詳盡資料,請查閱《立法會條例》(第 542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 章)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有關法例可在互聯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書店網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