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团体投票人

合资格团体

欲查阅个别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登记资格详情,请按下列按钮:


第一界别

工业界(第一)
工业界(第二)
纺织及制衣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商界(第三)
金融界
金融服务界
保险界
地产及建造界
航运交通界
进出口界
旅游界
酒店界
饮食界
批发及零售界
香港僱主联合会
中小企业界

第二界别

科技创新界
工程界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会计界
法律界
教育界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医学及衞生服务界
中医界
社会福利界

第三界别

渔农界
劳工界
基层社团
同乡社团

登记方法


申请登记的资格

你的团体*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团体投票人:

  1. 你的团体符合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登记资格(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上述合资格团体的部份);
  2. 你的团体必须由管治单位委任获授权代表以在选举中投下你的团体的选票;及
  3. 你的团体没有丧失登记为投票人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有关丧失登记资格的说明)。

* “团体”指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亦包括商号或透过共同有关利益而互相联结的一组人士(可包括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


委任获授权代表

  1. 获授权代表的资格
    被委任的获授权代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有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如此登记(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
    2. 与申请登记的团体有密切联系,例如获授权代表是申请团体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高级人员、人员或僱员;及
    3. 你没有丧失登记为获授权代表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有关丧失登记资格的说明)。
  2. 委任获授权代表的限制
    团体投票人的获授权代表没有资格被委任为另一团体投票人的获授权代表。获授权代表必须由团体的管治单位委任。

    [附注:如果获授权代表符合资格登记为另一界别分组的个人投票人,他可申请作如此登记。]

更换获授权代表


丧失登记资格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获授权代表: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及事务;或
    2.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
  2. 任何团体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团体投票人:
    1. 根据《领事关係条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或
    2.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第2条适用的组织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第2条界定的国际组织;或
    3.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
  3. 就第(2)(c)项而言,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视为某地方的政府的部门或机关-
    1. 该团体的管理层由该政府委任,并向该政府负责;
    2. 该团体的主要职能是增进该地方的利益;及
    3. 该团体是非牟利的。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资料用途
你在申请表格内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你所夹附的证明文件(如适用),会被选举事务处作与选民登记及选举有关的用途。你在申请表格提供个人及其他资料纯属自愿。然而,如你未能提供足够及正确的资料,选举事务处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登记申请。
如有需要,选举登记主任在拟备投票人登记册时可要求任何订明团体及/或公共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于入境事务处、民政事务总署、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协会等)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作核对之用。如选举登记主任决定你有资格登记为选民/投票人,你在表格提供的姓名会列入投票人登记册,供市民查阅。

资料转介
你所提供的资料可能会被选举事务处提供给其他获授权部门/组织/人士,按有关条例及/或附属法例用作选民登记、选举及所有相关的用途。

索阅个人资料
如欲索取及/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资料,请以书面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而将在此表格内填报的个人资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选举通讯语言选择

一般情况下,选举事务处均会以中、英双语与选民通讯。你的语言选择是为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以你所选择的语言与你通讯。如果你不填写该部分,本处会假设你选择以中文通讯。


注:以上内容只作一般参考。如需更详尽资料,请查阅《立法会条例》(第 542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 章)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有关法例可在互联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中找到,及在政府书店网站( www.bookstore.gov.hk)或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有售。